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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生降级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4-10-16    

为加强学生学习过程和学籍的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可以参加重考。学院每学年对重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进行统计,根据课程修读和获得学分情况,实行降级制度。

第二条 学生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参加课程考试和重考后,一学年必修课程已获学分小于或等于本专业应修学分的2/3,予以降级处理。

第三条 降级学分计算课程不包括体育课、专业选修课、军事理论、公共选修课等课程。

第四条 降级的学生,须在下一年级班级重新修读;已修过的必修课程成绩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的,经学院批准,可以申请免修;体育课、军事理论、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成绩可以保留或重新修读。

第五条 学生降级后,其学籍转入下一年级,并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继续学习。所学专业不连续招生或者被撤消的,经学院批准,可以降到相近专业。

第六条 学生降级后,按所降级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当年的学费。

第七条 学生降级名单由学生所在系教学秘书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前六周内完成统计,经系主管教学领导确认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并送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审核无误,报请学院批准生效,于开学第八周以学院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布,并由学生所在系通知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手续。学生对降级处理有异议的,先到学生所在系反映,对于已上报教务处的名单的须写出书面材料,由学生所在系在第七周送教务处核查。

第八条 学生经重考后仍有不及格的课程,但不符合降级条件,按学院重修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根据学院对修业年限的规定,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可以降级两次,第二次降级时学校给予学生退学警告。两次降级后又达到降级条件的,按退学处理,不得申请休学。

第十条本规定于2013-2014学年第一学期开始实行,适用于所有年级。此前继续执行院教[2011]13号文件《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生留(降)级管理规定》。本规定实行之日起,院教[2011]13号文件废止。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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