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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筑工程学院 院(系)党组织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18-06-12    作者:     来源:     点击: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党组织在院(系)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更好地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促进党组织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院(系)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战斗堡垒)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行政负责人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院(系)党组织会议制度是院(系)党的工作主要决策形式。依其议事规则讨论决策院(系)党的工作重要事项。

二、议事范围

第三条学习、宣传、贯彻中央、省委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和决定;传达学习中央、省委、校党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

第四条讨论审议院(系)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划、年度工作及其实施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五条切实抓好院(系)党的建设,研究制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推动党委主体责任落实,研究决定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统一战线工作。

第六条研究院(系)党组织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安全稳定、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定期分析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

第七条审定以院(系)党组织名义上报和下发的重要文电。

第八条研究决定党支部的设置及支部书记任免,教工和学生党员发展事宜,党员的教育、管理及分党校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研究决定院(系)党建、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等奖惩事宜。

第十条领导院(系)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研究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其他需要由院(系)党组织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三、工作原则

第十三条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四条认真按照“两学一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把中央、省委和学校党委的指示精神同院(系)实际紧密结合,坚持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作用,最广泛地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牢固树立宗旨意识,自觉贯彻群众路线,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院(系)全体师生员工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十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维护班子团结。凡属院(系)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必须经过院(系)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做出决定。

第十七条坚持按党章党规办事,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坚持依照《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章程》进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四、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院(系)党组织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减会议次数,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院(系)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对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书记、副书记或委员可临机处置,但事后要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十九条院(系)党组织委员会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非委员的院(系)部领导列席会议。院(系)办公室主任(专职组织员)一般列席,可安排具有党员身份的院(系)部团委书记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院(系)党组织书记可以安排其他同志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院(系)组织会的议题由院(系)部党组织委员或院(系)领导提出建议,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重要议题会前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进行沟通。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1-2天由院(系)办公室通知各参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

第二十一条凡提交院(系)组织会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分管领导对所涉及问题,应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研究,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未经协调一致的事项,不得仓促上会。

第二十二条每次院(系)组织会议题应适量安排,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重大议题可安排专题讨论。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对确有必要提交院(系)组织研究的临时性议题,由书记决定并及时安排会议研究。

第二十三条院(系)组织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既可以由书记和有关委员进行酝酿,也可以由书记委托有关委员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会决策。需要进行民主协商的有关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前要向相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情况,征求意见,进行民主协商,并注意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要重视发挥党代表的作用,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讨论决定下级党组织有关重要问题,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院(系)组织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研究决定有关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用书面形式提出。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其亲属时,其本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院(系)组织会决定事项的一般程序是:由议题的主要提出人作简明扼要的说明;相关人员补充说明;委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意见。会议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保证委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书记必须在充分听取委员和列席人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对需要会议表决的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在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下次会议再研究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决定。如需表决的,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

第二十六条院(系)组织会成员必须自觉维护党委的权威,执行党委会的决定。委员个人对集体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在院(系)部组织会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第二十七条对院(系)组织会形成的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签批后存档备查。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二十八条坚持和健全党委委员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增加次数。民主生活会要认真准备,保证质量。召开民主生活会前,应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撰写分析检查材料,会上开展积极的善意的实事求是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后如实上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九条坚持和完善院(系)组织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中心组学习的重点内容,年初制定学习计划,定期开展专题学习。

五、决策实施

第三十条院(系)组织会做出的决策,由委员和院(系)部领导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并抓好落实,书记负总责。

第三十一条院(系)组织会做出的决策,执行中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分管院(系)部领导协调后,报书记决定;书记正式决定前,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征求各委员的意见。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请党委会研究决定。

六、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有学生的二级学院(系)党组织。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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